企业连续对员工调岗,员工拒绝接受新岗位工作后,企业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是否就是合法了呢?表面上看,员工不服从公司岗位调整,属于不服从管理行为,企业开除顺理成章。但是,这种短期内频繁地调整员工岗位,明显地违反当初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具有故意刁难,激怒员工不服从不合情理的岗位调整,公司以辞退员工为目的的频繁调岗行为不具有合法性。2022年6月17日,新疆吐鲁番中级法院判决确认企业以频繁调岗方式、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8月份,新疆鄯善县女子杜某某应聘到当地某恒商务公司人事经理岗位从事工作,每月工资为4414元。杜某某和某恒公司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21年4月15日,根据新疆某东集团公司文件《关于集团公司下属鄯善各分公司人事任免及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任命杜某某担任鄯善某广场酒店有限公司楼层经理,全权负责酒店楼层日常工作及运营安全生产工作。杜某某在该份通知文件上签字后,处理交接工作并于2021年4月19日到鄯善某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任职。
2021年6月1日,某恒公司会计通知杜某某办理离职及入职相关手续,杜某某予以拒绝要求回原岗工作。某恒公司遂于2021年6月3日将杜某某调岗至会员中心礼仪岗,薪资按新岗位标准执行,杜某某以调岗降薪为由予以拒绝。2021年6月4日某恒公司又将杜某某调任招商部主管,薪资待遇按原薪资执行,杜某某又以原工作岗位与招商运营无关联性为由拒绝前往新岗位,从事某恒公司安排的临时性卫生打扫工作。
2021年6月7日,某恒公司以杜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杜某某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21年7月7日正式解除,要求杜某某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此期间,杜某某因工作岗位调整向公司负责人林某凤提交申辩意见后,公司告知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其后杜某某再未至某恒公司处上班,某恒公司多次联系杜某某后于2021年6月17日向其下发通知书,以其旷工视为自动离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杜某某认为某恒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当地仲裁机构裁决, 某恒公司解除与杜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杜某某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杜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某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6210元(4414元*7.5个月*2倍)。
杜某某诉称,某恒公司存在故意刁难、并依据未经民主协商确定、公示的《员工手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某恒公司与鄯善某广场酒店有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且某恒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协商确定及公示,不能作为解除劳动者合同的依据。
某恒公司辩称,某恒公司与鄯善某广场酒店有限公司的经营负责人为同一人,而《员工手册》内容杜某某曾参与制定,且杜某某作为人事经理亦需向其他员工告知培训手册内容。
法院认为,某恒公司与鄯善某广场酒店有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虽为同一人,但法律上是属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杜某某是自2013年8月起至2021年4月15日间一直在某恒公司从事人事经理一职。从2021年4月19日起,杜某某即根据新疆某东集团公司文件《关于集团公司下属鄯善各分公司人事任免及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在鄯善某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从事楼层经理工作,杜某某签字确认时,双方已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法院判决:鄯善某恒有限公司支付杜某某经济补偿金33105元。
某恒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某恒公司与杜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杜某某签字之后应为变更(调岗)而非解除。杜某某在不满意新调整岗位后无故旷工多日属自动离职,一审法院却认定双方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该认定明显错误,以此作出的判决应予以撤销。鄯善某恒有限公司和鄯善某广场酒店有限公司系两个关联公司,所以才有两个公司间来回调岗的发生。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全盘否定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成为空文,严重助长了部分员工的怠工、倦工情绪,给企业管理员工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杜某某辩称,某恒公司提出要求杜某某到某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上班,某恒公司在保留原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听从公司安排工作。直至2021年6月初,某恒公司提出与杜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杜某某与某广场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声称是集团公司。但是两家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企业之间的人事腾挪无外乎就是为了避免赔偿经济补偿金。
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7日,某恒公司在解除合同目的未达到的情况下,安排保洁人员休息,让杜某某一个人打扫全部商场卫生,打扫厕所,故意刁难杜某某。随后在2021年6月7日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在下发通知之后,杜某某找某恒公司负责人协调,某恒公司提出直接去仲裁或诉讼解决,让杜某某走人。
二审法院认为,某恒公司与鄯善某广场酒店系两个独立法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公司。杜某某与某恒公司于2021年1月1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对杜某某的工作岗位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在该合同中双方并未对如何调岗进行约定,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行为应受到限制。
某恒公司多次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本就属于违约行为,其又于6月17日向杜某某下发通知书,以杜某某旷工视为自动离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某恒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其一系列的行为不符合社会核心主义价值观导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杜某某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杜某某与某恒公司已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系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因杜某某对此并未提出上诉,在本案中对判决结果不再作出变更。
2022年6月16日,新疆吐鲁番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鄯善某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从这起杜某某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件发展经过来看,企业为了解除工作近8年的老员工可以说是煞费苦心。企业负责人利用名下的两个独立法定代表人企业,进行多次调岗刁难,让员工自己无法忍受自动离职,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
杜某某作为人事经理,过往经历可能操作过其他员工被频繁调岗后,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历,所以从一开始就很快拒绝了公司的多次调岗。直到被安排到临时岗位打扫商城卫生,让保洁员休息,一个人打扫商城卫生和厕所,这有点过分了。企业似乎也很有道理,杜某某多次不听公司安排,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很正当呀?
法院的判决明确否定了某恒公司的做法,通过不断地调整工作岗位,达到辞退员工的目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杜某某没有上诉,所以没有变更经济补偿金为双倍经济补偿金。所以,企业要解除老员工劳动合同就要依法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要投机取巧,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在公司工作十年八年的,青春都没了,解除劳动合同后,受年龄影响,再就业就比较难,企业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是情理之中的事,法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