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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提出辞职后工资被扣两千元,工厂:欢迎走正规渠道维权

2022-06-06 18:55:5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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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此时正是国内各行业蓬勃发展的时候,跳槽去发展更好的岗位成了现代人的常态,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制定提出离职后没有工作到规定时间就要被扣钱的规章,这合理吗?

比如我们今天事件的主角尹师傅(化名),就遭遇了类似的事情。尹师傅在浙江杭州一家机械厂工作,工作内容主要是焊接铆工。


尹师傅每月的基本工资不高,只有2010元,好在他所从事的岗位还有一些绩效提成,林林总总下来,实际到手一万元左右。

日子看似顺顺利利过去,到了2021年10月25日,尹师傅因为一些私人原因向工厂方面提出离职,也得到了部门领导的批准。

工厂有自己的规章制度,里面要求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也就是说如果想辞职必须再给工厂工作一个月才能走。

这条规章制度看似正常,可愁坏了尹师傅。他是10月25日提出的离职的,他必须工作到11月25日才能离开。


恰巧不巧,11月3日,尹师傅的孩子生病了,为了照顾孩子,他不得已只能提前从工厂离开。

工厂方面表示,尹师傅的行为不符合工厂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必须要从尹师傅十月份工资里扣除两千元。

李师傅当然不乐意,他认为,他提前回家的行为发生在十一月,而且十一月他已经上了两个月的班,如果工厂按照旷工扣除十一月的工资他认,但凭什么要扣他十月份的工资呢?

用人单位的想法和尹师傅的想法发生了分歧,两方矛盾加剧。

到了11月20日,按照规定该发十月份工资的日子,尹师傅却没有收到任何工资。


等到尹师傅找到工厂,工厂方便表示是尹师傅违反规定在先,后续又不同意扣钱,他们的矛盾还未解决,工厂才不愿意发放工资。

气愤不已的尹师傅找上了媒体,希望能为自己讨一份公道。他还对工厂方面表示,自己回去进行劳动仲裁,为自己维权。

没想到工厂方面竟然表示让尹师傅随便找,也欢迎走正规渠道维权。如果到时候劳动局发出裁定,表示工厂做错了,他们肯定会配合裁定。

用人单位的话一出,尹师傅反而在心里打起嘀咕。


工厂能派人说出这么硬气的话,那是不是说明工厂方面是有底气的,难道尹师傅被扣的这两千元是合理的吗?

律师观点

其实可以想象,任谁辛辛苦苦工作后,被扣除两千元确实心里不舒服。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尹师傅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是受法律支持的,也是因此,工厂才有底气让尹师傅走正规渠道维权。

但工厂忘了,劳动法还有其他保护劳动者的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而在尹师傅的案例中,工厂扣钱的理由很明显不符合上述可以由公司代扣工资的四种情形。

在这种情况工厂还要克扣工资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再加上工厂规定的工资发放,下月二十日才能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也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现代生活中工作劳动占据了一个最重要的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似乎总是站在对立面。劳动者机会很多,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又会制定各种规定。

可无论如何,公司的规定不可能高于法律规定。在成立公司之前,公司法人熟知劳动法应该是必需的。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知法犯法,违反规定的情况,劳动者也应该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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